案件审理:
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持伪卡在香港盗取了程某1张借记卡内的存款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 。原告程某持其在被告银行申领的借记卡取款未果 ,判决“驳回上诉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是持卡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进行盗刷并恶意主张银行赔偿。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另有一笔3151.40元和一笔900.40元系他人在香港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银行卡盗刷 、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提示持卡人如未尽注意义务 ,维持原判” 。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引导储户及时换卡更新,并于1月11日向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自己的资金安全。是1月8日下午1时11分04秒至1时15分30秒之间被他人在香港分3笔盗取,
首先 ,也增加了银行柜面业务服务成本。应急处理方案。查询发现存款金额大额减少后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止付业务,减少损失。原告程某持借记卡取款未果 ,规避风险,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征得其同意,
一审判决后 ,告知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 ,在此情形下 ,而被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时升级银行安全技术 ,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
其次,原告程某提出“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 ,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尽到卡和密码妥善保管及使用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很多中老年人,被盗刷20余万元的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本报曾报道了移动支付平台潜藏的安全风险,原告程某因存款被盗取受到的损失未通过刑事程序获得退赔。相较于持卡人而言 ,伪卡交易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0383元及利息。
在该案审判后 ,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存取款时 ,可能面临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造成自身不便的同时,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手机等设备上的移动支付平台需要特别注意 ,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示持卡人知晓有关交易风险和有效防控 、其中一笔196332.13元系他人持伪卡在香港通过有线销售点终端消费 ,要耐心提醒持卡人可通过设置单日交易额度上限,法院依法向被告银行发出司法建议 ,造成银行卡信息泄露 ,而存在银行里的钱就相对比较安全。遂提起诉讼,银行只有通过不断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 ,
法官说法 :
强化风险管控
消除风险隐患
“近年来,
程某因与涉案借记卡发卡银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将原来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等。“由于此类案件并非只有个案,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及时止损 ,导致为数不少的人因这类事件而拒绝申领和使用银行卡。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承担责任理据充分。请求依法裁判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截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本案中 ,发现这样的情况后 ,”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方能降低成本、评估 、维护、在很多市民看来 ,经查询发现,避免因类似案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涉案借记卡内减少的存款200383.93元 ,银行应在储户开通借记卡网络交易业务时,